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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什么时候能住进

来源:素感养生
第1种观点: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住宅类建筑的使用寿命多为50年,但能不能达到50年,则要视每家建筑企业所使用的材料和建筑结构而定了。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制定建筑结构设计各类规范时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与之相对应,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别采用5年(临时结构)、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和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这个标准公众之前一般并不知晓,直到2009年某住建部一句“住宅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才算是震惊了。彼时,曾有很多这方面的讨论,众多网友质问“用地‘70年大限’与住房‘50年寿命’如何衔接”。时至今日,显然还有很多网友仍是第一次听说住宅设计寿命只有50年,于是惊呼“剩下的20年住到哪里去”,吐槽“房贷才还完,房子已寿终正寝”,质疑何谓“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房价飞涨的年代,多少人为了一套房子不得不付出整个青春,甚至几代人的积蓄,但是高房价与高质量却不成正比。这些年“毛竹代替钢筋”之类丑闻,“楼倒倒”、“楼脆脆”、“楼歪歪”之类事件一直没停过,住宅质量低劣显然不是局限于某时某地的特例。房价涨了一倍又一倍,房屋质量却没有随之好了一倍又一倍。要提升建筑质量,一方面必须加大对无视质量偷工减料用劣用假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绳之以法;另一方面,也必须及时提高住宅设计使用年限标准,否则,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商永远会就低不就高,房屋质量不可能自动提高。现实中,购房者除了知道产权年限之外,甚至根本不知道所购房产的设计使用年限,“质量合格”掩盖了一切的低标准和低质量。从2001年到现在,房价不知道涨了多少倍,建房技术与材料科学也日新月异,房子的设计寿命为何仍是50年的低标准?70年产权的房子只有50年寿命,这样的根本问题不解决,建筑质量怎么可能无缘无故提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理论上来讲,是从住进去那天开始算.从实际上去说,是从交押金那天开始算.具体的叙述又过于复杂.,简单的解决办法应当看字据上日期是怎么定的,双方商定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算,然后写租凭,再交押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3种观点: 可以住。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二十四时。所以,房租到期的当天仍然属于合同的有效履行期间,对双方当事人仍然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仍然可以居住。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二)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三)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一)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二)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出裁决。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出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一)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二)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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