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可以合并审理的,具体体现是2012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人民解释》)第13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作出的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通过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该条规定承认了案件合并审理的存在。《最高人民解释》第13条赋予了我国对一人犯数罪进行合并审理(客观合并审理)及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合并审理(主体合并审理)的合法性;其次,这一规定承认了多种合并审理类型的存在。数罪并罚和共同犯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合并审理的内容,法律在此进行了总括性的规定;最后,本条规定了不同级别之间的案件合并审理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之诉。每个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2、各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具有相关联的各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管辖。4、一个之诉起诉到后,其他之诉的主体向同一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未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该的上一级提出申请,要求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之所以向上一级法提出申请,主要是考虑到本级人民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立案工作有包容之嫌,并且将可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分成若干案件,有利于多收取受理费。因此,向上一级提出更为妥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