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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擅长经济纠纷案件的律师:订立合同时注意约定的合法性问题

来源:素感养生
第1种观点: (一)多种权利并存时,各权利实现顺位不一《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系最高人民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时形成,该规定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了明确。《批复》第1条确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则,第2条则确定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则。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多种权利存在时,优先受偿的顺位为: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 工程款优先权 > 抵押权>其他债权。[1]需要说明的是,《破产法》将职工工资也纳入了优先受偿的范围,但在执行程序中职工工资是否优先受偿,目前各地做法尚不统一。(二)相关规定不完善,违法成本低收益巨大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中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尚未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相同,造成了商品房预售资金在监管上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并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混乱。[2]虽然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作为部门规章,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制度(以下简称网签)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各地仍缺乏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细则的相关意见。正是由于制度层面的空白,让资金出借方有机可乘,将出借资金化身房屋预售资金交由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而网签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房地产交易透明,防止“一房多卖”,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然而由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不完善,使得网签制度在阴阳合同中异化成为房屋主管部门对于阳合同的免费背书。作为阳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并网签后,资金出借方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相对于几乎免费的成本而言,就要庞大许多。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

第2种观点: 【基本案情】2020年9月21日,郑某(甲方)与褚某(乙方)就位于石柱县某镇的房产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办理该房拆房重建手续(其办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在取得拆房重建手续之日起,具体时间以在某镇办理的拆房重建手续为准,立即开始该房的拆除和重建工作;乙方在取得该房的重建手续之日起(其时间以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为准)最晚两年内支付完该房款,第一年支付1000000元,第二年支付1500000元。2020年12月16日,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郑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载明:建字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危房改造(某镇郑某)建设工程位于石柱县某镇。后褚某迟迟未支付房款,郑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褚某支付房款。【裁判】郑某请求褚某支付房款,关键在于支付房款的条件是否成就。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之约定,褚某在取得该房的重建手续之日起(其时间以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为准)最晚两年内支付完该房款;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间依据约定,具体时间以在某镇办理的拆房重建手续为准。经查实,拆房重建手续审批系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职权范围,石柱县某镇无此职权,故双方对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间约定不明确。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当拆房建房开始,视同买卖完成,只有取得拆房重建手续才能开展拆房建房活动,现褚某已将重建房屋修至两楼一底,由此可见,褚某已取得拆房重建手续,系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间以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所载明的时间为准,故褚某支付房款的条件已成就,其应当自2020年12月16日起,最晚两年内支付完房款。遂判决褚某向郑某支付相应房款。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fangchanls.com

第3种观点: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阴阳合同常见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及二手房买卖领域。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主要目的是意图逃避管理,而在二手房买卖活动中,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偷逃税款。2018年中,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以偷逃税的问题,亦引发了社会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随之而来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整顿也表明其并非仅仅是个案和偶发现象。林律师在处理房地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亦发现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有因优先受偿权而产生阴阳合同的现象,甚至发现不同地域的人或企业,在利用阴阳合同以保护自己利益时手段高度一致。可以说,阴阳合同利用了法律规则的相关漏洞,与相关行业的潜规则息息相关、互为表里。房地产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一)阴合同为借贷合同房地产纠纷案件中,阴阳合同均形成于房地产开发商为顺利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他人融资借贷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与出借方之间,实际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且利率一般均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阴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出于掩人耳目和隐藏真实意图,书面合同一般仅由出借方单独保管,不对外公示。在房地产项目市场状况良好、销售顺利、开发商还本付息能力较强的情况下,这些合同甚至不会出现在公众或审判机关的视野中。即使在涉房地产项目纠纷进入执行分配程序之后,出借方一般也不会启动诉讼程序,以避免受到司法审查。(二)阳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与出借方之间的另一份合同即阳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外表现出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关系。该合同一般在房屋网签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时产生,房地产开发商按照资金出借方的要求,将一定数量的房屋网签至资金出借方或资金出借方指定的人名下。网签房屋总价款与双方借款数额相比,也并非等量对应关系,前者一般均远高于后者。部分资金出借方视其为房地产抵押,如房地产开发商偿本付息能力较好,则逐步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解除网签,由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如房地产项目进展不顺,进入司法程序被执行或破产,资金出借方则借由房屋买卖合同主张对网签的房屋予以优先受偿。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

第1种观点: 上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效期有什么要求这一问题,解答如下:《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2种观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理销售人产生矛盾,致使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商品房的情形也占不少比例。如,2001年6月9日,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祥和经纪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委托第三人独家全权代理销售,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售完为止。2003年1月8日,第三人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与原告吴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协议》,将住宅楼4-2-201室及4号地下室以230000元的价格出卖于原告,原告依约交付第三人购房款230000元。后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祥和经纪公司因代理销售款回笼及费用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在住宅楼通知上房时,被告以《商品房购销协议》上无其印章为由对该协议不予认可,拒绝将房屋交付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认为: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祥和经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第三人在与原告吴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协议》时,原告对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明知的,且仍在第三人的代理销售期限内,故该协议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被告应交付该商品房。本案正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代理行为的规定进行的判决。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fangchanls.com

第3种观点: 上海房屋定金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起诉维权。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3)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1种观点: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房屋交付条件的规定,法律层面的有:《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订前(2008年10月28日修订)的《消防法》第10条第3款:“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行规层面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第1款:“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由以上规定可见,我国对于房屋交付的条件,所使用的定义为“验收合格”,而非“竣工验收合格”,也就是说,对于房屋交付,应当具备两个层次的条件,先是竣工,而后是验收合格,但对于竣工和验收的内容却无明确规定,由此在实务界对于房屋交付条件产生了争议,并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交付条件,此竣工验收指的是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五方参加的竣工验收。建办法函[2003]524号建设部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指出: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因此,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五方共周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房屋即具备交付条件。另一种意见是: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主体验收,仅是针对房屋主体质量的验收,而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还应当结合《消防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即竣工验收的内客,除了房屋主体质量,还包括消防、环境保护设施或是规划、配套、拆迁、物业等应当综合验收的内容。因此,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但消防等设施未验收合格的,房屋仍不具备交付条件。以上两种意见在当时均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由于国家法律的修订,第二种意见现在已失去重要的法律规定支持,如2008年10月28日修订的《消防法》仅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纳入消防验收的范围,而其他工程则采取了建设单位验收报消防机构备案的原则,而2004年《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取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第1款规定的综合验收也失去了操作方式,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各例》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则只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境的建设项目,司法实践中也均未将对此方面的验收认定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因此,第一种意见即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主体共同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房屋即具备交付条件,已成为现在的统一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基本采取了这一裁判原则。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善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fangchanls.com

第2种观点: 【基本案情】2018年2月3日,马某(甲方、卖方)与彭某(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房屋交易价款及给付方式:1.房屋的交易总价210000元。2.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给付购房定金50000元。3.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转为购房款后,乙方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150000元。4.乙方于甲乙双方办理更名手续的当天,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10000元。后彭某向马某累计支付150000.00元购房款,尚欠60000元房款未支付。马某多次向彭某请求支付剩余房屋款项,但彭某认为房屋存在漏水情况,拒绝支付房屋款项,马某遂提起诉讼。【裁判】《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彭某与马某所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合法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马某在依约交付房屋后,与之相对应的,彭某也应支付房屋价款。若彭某坚持认为马某所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致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应拒绝交付,而非在已经接受房屋后,又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房屋价款。遂判决彭某向马某支付剩余房款。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fangchanls.com

第3种观点: 【案情简介】赵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前,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同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交付条件变更为商品房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商品房于2018年5月23日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018年8月29日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018年10月24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赵某于次日收房。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裁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标准,《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双方仍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履行。遂判决支持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fangchanls.com

第1种观点: 1、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订立合同之前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纠纷和违约纠纷。调查了解资信状况主要指查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誉程度等。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则合同订立后履约就可能得到保证;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甚至濒临破产境地,自然欠缺或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与这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合同订立后也会产生纠纷。当事人在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的同时,还应了解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即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一般来说,公民本人,法人的法走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均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其他人员代表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时,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尤其是在通过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场合,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签订后,由于合同形式要件不具备而可能引起合同无效纠纷。2、精心准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法律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充分自由,当事人应详细约定,尤其是关于合同标的(包括名称、种类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条款。此外、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也应详细规定。除了在订立合同时要精心准备合同条款外,对于合同需要变更、转让、解除等内容也应详细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如果合同有附件,比如大型建设工程合同,对于附件的内容也应精心准备,并注意保持与主合同的一致性,不要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对于一项既有用投标书.又有正式合同书.附件等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要在条款中列明适用的顺序,如优先适用正式的合同书,合同书没有规定时,可适用附件和报投标书的规定,并且规定正式合同书可以约束附件及招投标书等。再如,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依次的适用顺序是:合作双方的协议、合作合同、章程等。总之,精心准备合同条款,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华益路。律师律师有韩晓敏律师、邵哲臻律师、王明龙律师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1.合同性质实践中,准确界定合同性质有助于案件审理。在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情况,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系争合同是否为服务合同。一般而言,双方订立的涉及电信、邮政、快递、医疗、法律、旅游、房地产、餐饮、娱乐、教育、家政、农业、网络等领域,约定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名为服务协议或者其他类似协议的,在性质上应认定为服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非物的交付,一方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对于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定作物具有特定性,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其在合同内容上与服务合同有所区分,且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表现形式更为广泛。对于委托合同,其标的是处理委托人事务,主要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为法律行为,可以是有偿或无偿,也与服务合同存在一定差异。2.合同效力在明确服务合同性质后,需审查合同效力。实践中,首先应审查双方是否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服务内容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其次应特别注意服务合同所涉行业是否需要特殊资质、准入许可等。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当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认定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服务合同无效的除外。3.法律适用服务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实践中,可以考虑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参照适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接受服务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支付服务费,服务合同对于支付服务费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或委托合同部分关于支付报酬的规定,即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在服务完成、报酬收取等方面与服务合同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样可以考虑参照适用。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如果在审理中遇到服务主体争议,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可参照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认定违约情况。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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